2006年2月2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时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明起实施
省公安厅提醒:新变化大家一定要知道
本报首席记者 朱兰英

  本报讯 去年8月通过的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明天起将正式实施,新法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,均与实行了19年的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差别较大。省公安厅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,通报了我省对新法的贯彻实施情况。
 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说,新法将《条例》原有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73种增加到了238种,制造噪音、“足球流氓”、饲养宠物、手机照相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、实践中较为广泛存在的或者已预见到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,都被纳入了治安管理范围。
  省公安厅副厅长凌秋来说,新法对违法治安管理条例的处罚力度比以往加大。除了对“黄赌毒”等违法行为保持原有的罚款幅度外,对其他绝大多数违法行为的罚款从原先的最高不超过200元,提高到3000元以下的几个档次。另外,对多发性的侵财性违法行为,及猥亵、寻衅滋事、组织播放淫秽录像、倒卖车船票等违法行为的行为人,将至少给予行政拘留。
  为避免民警在处理具体案件时“弹性”过宽,我省将在今年3月底对赌博、盗窃等几类多发性治安案件制定具体的处罚、裁量标准,对一些难以执行的问题形成具体的执法指导意见。
  据悉,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已做好了新法实施的保障工作,对全省民警进行了法制培训,并安排了7000多警力充实到基层派出所,行政拘留所的改造也已完成。
  明天起,治安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如果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由选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;被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,一旦有了请求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。另外,新法对公安机关执行程序的规定较以前更为严格,还给公安机关及民警在治安管理中划出了“禁区”,如无法定手续不能随意检查公民的住所等。